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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解经丛卷:罗马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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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作者 出版社 出版日期 开本/介质 页数/字数 印次/印张
9787542645142 【英】坎伯·摩根Campbell Morgan 上海三联书店 2014-3 32
商品细节

你当竭力在 神面前得蒙喜悦,

作无愧的工人,按着正意分解真理的道。


圣经对摩根(Campbell Morgan)来说不仅是一部神所启示的书,而且是一个可以亲自进入的属灵世界,在它里面可以日日朝见主面,对神的认识和爱敬日加深沉,不时从中得到启示、亮光与清新活泼的气息。因此他讲解圣经不但细腻,而且有独到之处,他能超越传统束缚,带给人新的亮光。



“摩根解经丛卷”是作者一生研读圣经的结晶,共有一百多卷,这是一套解经性的注释书。中文简体版的《希伯来书》、《哥林多书信》、《使徒行传》、《耶利米书》、《以赛亚书》、《马太福音》、《马可福音》、《路加福音》、《约翰福音》、《罗马书》和《诗篇》等已陆续由上海三联书店推出。


 


罗马书》是“摩根解经丛卷”系列之一,是对新约圣经《罗马书》的阐释和解读。


相比西方汗牛充栋的解经著作,本书全无学究气,而是以一位牧者情怀,通过清新、活泼的语言,让圣经的话语发出属灵的亮光。适合所有基督徒和普通读者。

作者简介

坎伯•摩根(Campbell Morgan,1863—1945)是全世界公认的“解经王子”。1888年5月2日申请要成为英国伯明翰卫理公会牧,当他站在75位考牧委员面前讲完道后,考牧委员竟然评定摩根是“不适合讲道,没有讲道恩赐”的人,这份差事因而告吹。此举对摩根而言是一次重大打击,摩根伤心地打电报给担任牧师的爸爸,他父亲立即回电说:“地上拒绝,天上接纳。”摩根没有放弃神给他的呼召,在神的带领下尽他的职份,8年后成为伯明翰卫理公会理田路礼拜堂的主任牧师,而且日后成为最会讲道的解经牧者。
在英语世界中,听过他的信息的人说:“这位牧师真是相信圣经,他传讲自己所信的事时,又是具有那么强烈的说服力和感染力。”一位长期追随摩根的朋友约翰•哈理斯(John Harris) 观察他大有能力的讲道,对他的分析是,“摩根讲道的能力是出于他对神、对圣经的坚定信心,他所传的是他内心所确信不疑的。”许多传道人向他请教秘诀,摩根的回答永远不改变:“用功,用功,再用功。”用功于每天清晨进入那块神圣的领域,呼吸天上的空气,取得新的能力。坎伯•摩根将一卷圣经最少读50遍,才着手解释它。此外,他熟记经文,让熟记话语成为他生活的习惯,使他的讲道及解经更正确、深入和生活化。

目录

一、序言(第一章一至十五节)1 


第一部基督,神的救恩 

二、 福音即是救恩(第一章十六至十七节) 

三、 有罪,所以需要福音(第一章十八节至三章二十节) 


第二部救恩,福音的内容 

四、 称义(第三章二十一节至五章二十一节) 

五、 成圣(第六章一节至八章十七节) 

六、 荣耀(第八章十八节至三十九节) 


第三部讨论异议问题 

七、 拣选(第九章一节至三十三节) 

八、 弃绝(第十章一节至二十一节) 

九、 以色列人的得救(第十一章一节至三十六节) 


第四部生命的改变——因救恩而生 

十、 最后的劝勉(第十二章一至二节) 

十一、 圣洁简朴的个人生活(第十二章三节至二十一节) 

十二、 顺服权柄和爱邻舍(第十三章一至十四节) 

十三、 信徒之间相互理解(第十四章一节至十五章十三节) 

十四、 结束语(第十五章十四节至十六章二十七节) 


试读

三、有罪,所以需要福音(一18~三20)
使徒通过全方位挖掘人类败坏这一主题,指出救恩的必要性。在罗马的那些圣徒,其中有很多是外邦人,而另一些则无疑是希伯来人。关于人类的罪性,他首先指出外邦人是有罪的;然后指出犹太人是有罪的;所以,最后,整个世界都是有罪的。

1. 定外邦人的罪(一18~32)
   在“外邦人的罪”这部分内容里,有对根本原则的陈述,有关于外邦人认识的说明,也有对“外邦人的罪”所进行的推论,还有对外邦人进行审判的具体描述。

a.根本原则(一18~19)
   关于根本原则,使徒首先宣告:“神的忿怒,从天上显明在一切不虔不义的人身上”(一18a)。我们一定要重视这里的用词顺序,因为它说明所有的罪及其所带来的败坏的因果关系。“不虔”,就是让个人的生活远离神,就是忽视和违抗神的王权和旨意。由“不虔”,不可避免地就会产生“不义”。而“不义”,指的是不能活出神圣洁旨意的人生,因为“义”的唯一标准,就是神的旨意。
   这种由“因”到“果”的发展过程,被描述为“行不义阻挡真理”(一18b)。意思是指,即使对真理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但仍然不可避免地会拒绝顺服真理的教导。

b.外邦人的认识(一20)
   分析到这里,使徒保罗马上开始进入对外邦人的认知水平的剖析。透过所造之物,上帝的永能和神性已明明可知。在受造物面前,任何理性思维都只能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这样的创造显明了神的“永能和神性”(一20a)。或者,我们可以借用当代的语言来表述,即创造显出神的能力和智慧。这就是外邦人对真理的了解程度。

c.外邦人的罪(一21~23)
   外邦人的罪在于,他们不是按照理性思维的路线,因着神那不可见的大能透过可见的事物显明出来,而把神当作神去荣耀祂;相反,他们把可见的东西尊为神来事奉。这使他们完全降服于受造之物,摒弃造物主。他们沉溺于肉体,陷入堕落。这样的行径却被公然看作是智慧的。使徒保罗大声宣告,他们这样做是愚蠢至极。因为他们不敬拜那不能朽坏的,反而用各种方法去寻求那必朽坏的。

d.对外邦人的审判(一24~32)
   从上面对外邦人所下的结论,就可以得出对他们的审判了。下面,保罗用更长的篇幅,详细描述审判的内容。关于审判的原则,我们可以从使徒三次使用“神任凭他们”(一24、26、28)中清楚看到。检视这三段文字的描写,我们会看到整个人类的堕落景况。
   “神任凭他们”(一24~31):神任凭他们玷污自己的身体。由于他们敬拜受造之物,不敬拜那造物的主,所以他们用尽各样方式,滥用自己属肉体的能力,导致身体的污秽和败坏。而这又进一步产生灵性上的堕落;将肉身能力加以神化所引起的灵性堕落,接下来又成为卑鄙和邪恶的源动力;这个反应链继续下去,肉体将再次受到各样败坏的影响。最后,邪僻的心继续巩固,人类头脑中最初的宁静、和谐以及思考深度全然丧失。其表现特征就是使徒所罗列出的所有那些邪恶事物。
所以,神对外邦人的审判绝非任性、武断,而是外邦人自己拒绝承认神,却把受造之物加以神化的自然结果。那位神是透过受造之物明明可知的。
   “神任凭他们”,这简单的一句话揭示出“神是创造宇宙规律的神”这一事实。这真理用另外的方式表达就是:“人种的是什么,收的也是什么”(加六7)。
   良心的见证(一32):综上所述,保罗最后说道,他们知道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这意思是说,他们非常清楚自己所作所为的结果是自我毁灭。然而他们不但自己去行,还喜欢别人去行(一32b)。
   面对人类的不虔不义,来自天上的神的忿怒,以人类的败坏这种方式彰显出来。这败坏,乃是因为人类拒绝按照所领受的真理之光去行,犯了罪而产生的结果。

2. 犹太人有罪(二1~三8)
   虽然使徒没有马上提到犹太人这一名称,但很显然,他在这里开始谈论有关犹太人的问题。犹太人定外邦人的罪,主要是因为他们以为掌握了律法会使他们与神的关系更近,因此就可以理所当然地享受近水楼台的好处。对于这样的认识,使徒坚决反对。他对其中盲目自信的倾向,毫不留情地予以驳斥。论述方法还是他的一贯风格——条理清晰,技巧娴熟。关于宗教生活,他阐明了两项基本原则。在讨论过程中,他用一段简短的文字描述了犹太人的罪之所在;并由此说明,给犹太人定罪有充分的理由。保罗很清楚他的观点会引起疑问,所以他在结尾部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

a. 原则——宗教具有道德意义(二1~16)
   人的论断(二1):犹太人对外邦人持鄙视态度,这首先是由于他们自认为掌握了关于神的知识,并认为这就是宗教的精义所在。在他们看来,外邦人从没领受过任何属神的启示,并且,他们的生活方式腐朽、堕落。而犹太人领受了来自神的启示,所以他们妄称自己有权利对外邦人进行论断和审判。
   神的审判(二2~16):针对这种观点以及由此产生的处世态度,使徒直截了当地给出第一个原则性结论,他指出:没有人有权利论断和审判其他人,因为每个论断他人的人,他自己就在犯罪。保罗进一步论述说,犹太人所犯的罪,正是他们给外邦人所定的罪。
接下来保罗对神的审判加以详细描述,并说明犹太人与外邦人一样要被定罪。关于神的审判这个主题,他的论述共有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他简洁明了地指出:经过一再的宽容和忍耐之后,所犯的罪行要照真理审判。
所以,神的审判是基于人的所作所为以及应得的奖惩而做出的,审判结果完全是依据各人的生活方式而定。犹太人拥有律法知识,但这并不能免于他们在生命中活出律法的责任。“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二12a)。保罗这句话的意思,要根据上一段关于外邦人的罪和对外邦人的审判的描述来理解。“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审判”(二12b)。除非律法被严格遵守,否则它就没有什么功效。所以保罗不同意“宗教的本质是知识”这样的观点。他认为律法唯一有价值的表现形式是在伦理道德上。
   本卷书信的主题为“因信得救”。当时犹太人中存在着对这一教义的错误理解,甚至产生一种特别的异端。所以,在书信开始这个部分里,我们就看到保罗对该异端所做的严厉而无可辩驳的指控。保罗的教训再清楚不过,行为的果子要成为是否受到审判的试金石;没有行为的信仰是虚妄的;享有特权却不承担责任,只能接受更重的审判。在神里面没有人能为逃脱罪找到借口。有特权却犯罪的,必要因罪受死,特权救不了他。犹太人在是否行义的问题上,与外邦人面对同样的失败。由于特权关系带来的敬虔,除非产生实际的义行,否则没有任何益处。
   保罗最后指出,审判的标准是耶稣基督的福音。虽然刚刚讲到的教训让人感到过于严厉,但下面这段论述中,让我们看到福音荣耀的光辉。标准不能有片刻的降低,但有罪之人却听到了希望之歌。在阅读这一段文字时,我们一定要注意到第十四、十五节是放在括号里的(译者注:英文原文如此)。所以,只有通过将第十三节和第十六节连读才能理解保罗的主旨意思。审判是基于个人的实际景况,而不在乎这人是否拥有律法。每个人最终都要接受耶稣基督的审判。也就是说,对个人品格和行为的最终考验,是看他对救赎主的态度。所以很显然,福音的降临是各人的最后机会;同样清楚的是,每个人都要抓住这个机会,因为它是最终审判的依据。

b.犹太人有罪(二17~24)
   知识正统(二17~18):结束对第一项原则问题的论述之后,保罗立刻直接进入对犹太人的定罪阶段。首先,关于在知识上敬虔的问题,保罗表明了他的立场。犹太人以自己的身份而自豪,以他们拥有律法而沾沾自喜。作为神的选民,他们深以为荣,因为他们了解并喜爱神的旨意;这即是说,他们确实明白何为美善中的美善,因为他们得到了律法的真传。所以,从知识层面来看,保罗承认犹太人的正统性。
   所以自鸣得意(二19~20):接下来,保罗开始论述犹太人据此对外邦人所持的态度问题。他们深信自己的民族“是领路的……是光……是师傅……是先生”(二19、20)。这说明他们对其他所有种族拥有优越感,也自信可以教导和训诲他人。事实上,这样的想法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合理的,因为保罗承认他们在律法上是知识和真理的模范。请记住,这里的“模范”一词的意思,不仅是指外在的形式,还强调要将律法知识和真理加以内化。就是要顺服所学的道,并在行为和品格上活出这道。因为真理本身拥有使人成圣的能力,所以如果律法的条文能得到认真遵行的话,作为使人归正的启示、真正的模范以及神大能的展示,律法的确会让人拥有圣洁、公义的生命。
   道德失丧(二21~23):以上事实保罗都承认,但他仍要定犹太人道德上的罪。他以一连串反问句的形式指出他们的各项罪责。他们在行为上实际所犯的每一项罪,都是他们所代表的律法书里所禁止的,又是他们最擅长教导别人的。
   影响恶劣(二24):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使徒随后对犹太人最主要、最致命的罪作出指控。如果一个人观念正确,他的身份就应该成为未得启示之人的领路人;但实际上,如果这人完全没能做到律法所命令的,他就等于在外邦人面前亵渎了神的名。如果外邦人确实没有领受到真光,他们本应从拥有“领路的”、“光”、“师傅”、“先生”这类角色的人身上获得,因为律法理应在他们的行为上有所表现。但由于这些人外在的行为违反了他们所拥有的律法规条,外邦人当然没有理由通过他们的见证相信他们所教导的那位独一真神。所以,由于犹太人的失责,神的名被亵渎了。

c.原则——宗教具有属灵意义(二25~29)
   对仪文和割礼的检验(二25~28):在对犹太人最严重的罪行加以指控之后,保罗提出他的第二项基本原则,即宗教具有属灵意义。这是为了纠正他们认为“真正的宗教是表现在仪文上的”这种错误观念。在具体展开这个话题之前,让我们重新理清保罗的论述脉络,这将对我们正确理解他的意图有益。他已经纠正了犹太人的一个错误观点,即宗教本质上是关乎知识的,他指出,宗教应该是关乎道德的;现在他又纠正了他们的另一个观点,即宗教表现在仪文上,保罗指出,宗教的精义在乎灵。
   他用词造句的特点是铿锵有力、掷地有声,让任何谎言毫无藏身之处,也使得自夸的特权变得毫无价值。因为他们的内在景况说明他们完全没有掌握律法的精义,所以拥有律法的外在表记也就完全不值一提。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这一事实,保罗使这一观点更加突出。他认为即使外在表记缺失,如果内在动机完备,那么外在形式也算不得什么。
   宗教的本质(二29):本着从神而来的真理之光,保罗以神的旨意和目的为基本出发点做出进一步论述。他以横扫一切的气势,振聋发聩地宣称:“外面作犹太人的,不是真犹太人”(二28a);“惟有在里面作的,才是真犹太人”(二29a)——哪怕他缺少外在的表记。
由此,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因信称义”的观念再一次被强调出来。那就是,如果信仰不在行为上表现出来,那就是假信仰。这段论述蕴含的每个观点都具有恒久价值,经得住时间考验。其中无可辩驳的逻辑推理,更为后来的论证做出充分准备,使任何对“因信称义”教义的不恰当解释都无以成立。

d.异议和难题(三1~8)
   前面讲到的对犹太人所担当角色的真正属灵意义的解释,无疑会产生一些反对意见。针对这些疑问,保罗接下来进行了简短的讨论。
   犹太人的长处(三1~2):首先,“犹太人有什么长处?”(三1a),如果割礼没有益处,那为什么还要有割礼呢?这难道不是神的约吗?保罗知道犹太人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其意思是说,割礼这件事情本身就是有益处的。保罗对此不再讨论,因为他在前面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他只简单地用一句话来说明犹太人因此获得的益处,那就是:“凡事大有好处”(三2a)。然后他只提了一个好处,他用“第一”来表明是最重要的,即“神的圣言交托他们”(三2b)。这里指的是神通过整本旧约经文给出的启示、宣称和应许,是信仰的基础。这是关于神的启示、是神对人类旨意的说明,有时以说话的形式,有时用文字表达出来。正是向着犹太人——这个从其他种族中被分别出来的民族——神把这些伟大的宝藏交托给了他们。由此说明,犹太人是“大有好处”。
   神的信实(三3~4):一个新问题随之而来。人若有不信的,神的信实就废掉了吗?神的信实是建立在人的信之上吗?讨论这个问题,很重要的一点是我们要明白什么是神的信实。一个犹太人虽然受托得了神谕,但他是否相信这神谕,却是我们必须要搞清楚的问题。如果他并不是真的相信,那么神会把启示的真理收回吗?针对这个问题,保罗的回答是,神的信实是不可能废掉的。他通过引用一首认罪的诗篇来讲述神的信实。其中大卫忏悔、求洁净的祷告,都是因为神的义。很显然,由此即可推论出,神的信实通过祂对人类不变的态度表现了出来。如果人犯了罪,神会审判他;如果人悔改了,神就饶恕他。
   神的忿怒(三5~8):然而,若按逻辑推理,另外一个问题则应运而生。如果罪成为彰显神荣耀的工具,神的信实由罪反映出来,那么惩罚罪人还能算是公义的吗?这个问题太纠结,保罗在提到它时先用了个插入语:“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三5a)。然后他指出,如果神不惩罚罪,那么祂就根本没有审判世界的其他理由了。

3. 世人皆有罪(三9~20)
   经过以上对外邦人和犹太人的分别论述,现在使徒将二者合并在一起,引用圣经旧约中一系列段落,发出了振聋发聩的裁决和宣判。

a.世人的实际景况(三9~11)
   第一组引用的经文说明世人的景况。无论身处何地,人类都从灵魂最深处败坏了。其心思意念、所思所想,尽都是屈枉正直——“没有义人”(三10a);理性变得暗昧不明,无从指引人们做出正确的选择和判断——“没有明白的”(三11a);情感天性本应是人的行为永远的灵感,却已经与至高者隔绝——“没有寻求神的”(三11b)。

b.世人的通常表现(三12~15)
第二组引用的经文描述世人的通常表现。与此相关的论题中,罪的核心根源乃是存在于人的动机中,这一观点应该得到足够重视;其他看法皆可旁置,视为无益。结果我们会看到,人类的所作所为确实是罪恶深重。

c.世人的道德意识(三16~20)
   最后一组引用的经文说明人类在犯罪光景中的认知状态。他们堕落的意念和想法会产生灾难,带来不幸——“所经过的路,便行残害暴虐的事”(三16)。愚钝、暗昧的头脑使人们完全没有盼望——“平安的路,他们未曾知道”(三17)。情感上的麻木、迟钝,从他们毫无敬畏的恶行中表现出来——“他们眼中不怕神”(三18)。
   以上的描述适用于犹太人,也同样适用于外邦人;但实际上,使徒是尤其针对犹太人的。引用了那些犹太人心知肚明的神谕后,他接下来宣告说,“律法上的话,都是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三19a),他继续解释说,之所以做那些引用,是为了“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三19b)。关于外邦人的全部问题在第一部分已经解决,针对犹太人给自己找借口、只定外邦人的罪的事实,保罗现在要求犹太人必须以诚心停止论断,忏悔己过。
   于是,这部分到此结束,它将人类罪性的整体状况,从神的角度展示出来。这景况惨不忍睹,使人难免心生绝望,因为无论在律法之外,还是在律法以下,人类都毫无例外地犯下了滔天大罪。
   然而,请让我们的心苏醒。对人类败坏景况的揭示,乃是神恩所赐荣耀福音的序曲。
   神就是爱,所以,正是这种无望与无可挽救的败坏景况,迫使人们呼求祂的爱,呼求祂的干预,好让人类在别无指望的情况下,从祂那里得到救恩和拯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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